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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出台

发布日期:2013-02-01作者:jtsjb点击量:7894次

《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出台
来源:中国甘肃网  2013-01-17  


 中国甘肃网1月14日兰州讯(记者王凯) 14日下午,记者从甘肃省委外宣办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已制定出台。

  据了解,为了加快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中央惩防体系《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要求,我省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先后制定出台了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

  10月份,按照省委统一安排,省纪委、监察厅、预防腐败局起草修订了《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两项法规制度,现已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正式下发实施。这是继今年8月份省委、省政府集中出台《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4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以来,再次制定出台的两项重要的基础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

  据悉,《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出台有力的增加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监督意识,同时强化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充实了责任追究方式,规定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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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背景。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委、省政府于1999年3月相应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积极适应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规定》进行了修订。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省纪委对照《规定》,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5章36条,分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附则五个部分。第一章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以及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构、牵头责任部门与协同责任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章规定了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任务分工、考核方式、结果运用,以及上级监督、同级党委全委会监督、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监督、巡视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而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追究方式、办理程序以及从重从轻情节、责任划分、追究时效、影响期、监督实施等方面的内容。第五章规定了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实施办法》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总体来看,《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了中央和省委近年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深入推进我省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法规。

      《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与原《实施办法》相比,体例上保留了7条、调整了4条、增加了25条,内容上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七个特点:一是调整了基本框架。原《实施办法》共20条,没有分章节,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参照中央新修订《规定》的基本框架,将36条具体内容分成了5个章节。

  二是增加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原《实施办法》规定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纪检监察机关四个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和牵头与协办单位两个责任主体,并对每一个责任主体的分工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强化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规定了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

  四是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

  五是充实了责任追究方式。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即对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同时,明确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即对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是规定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划分,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这样规定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七是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并根据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设定了不同的影响期,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同时,还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