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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4-12-29作者:jtwlgyb点击量:6092次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和桥梁上行驶。

    二、本通告所称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两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

    (六)未超过上述对应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装载质量的。

    三、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和所有人要自行拆除,恢复车辆原状。自2015年1月1日起,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清理非法改装车辆,对非法改装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生产者、销售者、货运车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以及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等非法改装车辆的,要责令恢复车辆原状。

    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省政府批准的固定超限检测站或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设置的流动超限检测点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对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要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超载车辆驾驶人予以计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计6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计3分;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计1分。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六、厂矿、煤炭、水泥、砂石料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必须合法进行货运车辆装载、配载,严禁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工商等部门,全面清理整顿货运源头单位、公路沿线及河道内设置的煤场、砂石料场、货运场、配货场,取缔非法经营,依法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装载行为。

    八、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装载,违反装载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范装载,从源头上制止超限超载行为。

    九、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组织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单位和个人,恶意聚众堵车、阻碍、强行闯关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相关部门及超限检测站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以收代卸、以罚代卸、收费放行等行为。对在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一、治超工作中使用的检测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检定。被检测车辆必须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依规定的时速通过检测称台,不得实施冲称、跳称等影响检测数据的行为。

    十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有关规定和本通告精神,建立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