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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 年本,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4-05-26作者:jtdqgzb点击量:4895次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 年本)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有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引导合理投资,优化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着力提质增效,促进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 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政策,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 年本)。

  一、建设标准与生产布局

  (一)新建(含迁建,下同)、改扩建水泥项目(包括水泥熟料项目和水泥粉磨),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坚决控制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增长,2017 年底前,严禁核准新增产能的水泥熟料项目,重在优化现有水泥熟料产能结构,着力强化节能减排、功能拓展和提质增效。支持现有水泥熟料企业,通过等量或减量置换,围绕余热利用、节能粉磨、除尘脱硝等开展节能减排改造,围绕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渣等固体废物开展功能拓展改造,围绕发展特种水泥(含专用水泥,下同)熟料开展提质增效改造。

  (三)严格控制水泥粉磨产能,重在优化水泥粉磨生产布局,着力提升质量保证能力、降低能源消耗、削减粉尘排放、治理厂界噪声、减少土地占用。严格限制新建没有自产熟料、以32.5 等级水泥为主产品的水泥粉磨项目。原则上除并购重组外,限制新增从业主体。

  (四)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上述区域已经投产的水泥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的,应通过整改在2015 年底前达到(但不得扩大生产规模);整改后仍未达到的,应依法迁出或关停。

  (五)新建水泥项目应进入产业园区,统筹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应注意发挥水泥窑独特优势,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和工业废渣等固体废物。新建水泥粉磨项目,应注重发挥水泥产品消纳工业废渣能力较强、水泥粉磨可间歇生产的优势,统筹当地建筑业施工特点,尽量靠近建筑市场和大宗混合材源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配置水泥粉磨产能。

  (六)不得以发展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和资源综合利用为名变相核准新增产能的水泥熟料项目。确需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新建水泥熟料项目的,工业废渣在其原料中的占比不得低于50%

  (七)稳妥推进水泥工业资源化、无害化消纳工业废渣。利用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混合材的,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要符合国家标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危险废物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资质。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改扩建水泥项目生产规模应与当地资源、能源、环境承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开展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